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
第一条【法律法规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2019版)”),并依据《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为符合备案须知(2019版)规定的关联交易,即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定价机制及对价确定】关联交易应当优先以市场价格作为基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且被行业广泛应用的的合理定价方法,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的财务顾问。
第四条【关联交易的原则】本公司发行和/或者顾问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对价机制、回避机制、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五条【禁止行为】本公司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职责分工】本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维护本公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证券与标的名单,涉及关联交易时由投资管理部提起内部决议审批流程,并由风险合规委员会进行表决。
第七条【交易决策机制】本公司所发行和/或者顾问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由风险管理部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由投资管理部提起内部决议审批流程,并经风险合规委员会决议表决通过,决议应严格遵守公平交易制度,保证成交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及本制度的其他要求,发生价格偏离公允价值的但有充分理由并且不违反本制度要求的,应纳入公司异常交易的监控范围。
第八条【关联交易的执行】通过风险合规委员会决议表决通过的关联交易由投资管理部执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根据基金合同、本公司有关交易制度及其他相关协议执行。
第九条【关联交易的监控】关联交易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控,当关联交易发生后应由投资交易部报风控管理部备案,并由风控管理部进行投资运作的风险监控。如出现风险事件应由风险管理部在一工作日内报风险合规委员会。
第十条【回避措施】涉及关联交易的实控人、股东及董事等关联交易相关方,应在决策机制中进行必要的回避。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本公司所发行和/或者顾问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法规法律、自律组织和基金产品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须在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充分揭示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其他】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风险合规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4月06日